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檢查費,每年每機組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前項收費,自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生效之日起,至運轉執照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曆年逐年收取;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