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提升機組額定熱功率之安全分析審查費,分別如下:一、提升幅度於百分之二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二、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二,於百分之七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五百三十萬元。三、提升幅度大於百分之七,於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機組新臺幣一千零八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