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1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六百九十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