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二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第7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三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前項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件經過、發生原因及發生前機組狀況。二、是否有放射性物質外釋及外釋情形。三、是否有人員遭受輻射曝露及傷害情形。四、可能影響。五、過去類似事件。六、改善及防範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