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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
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此限。
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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