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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後,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面資料。
事件發生後,於後續處理過程中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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