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4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放射性物質,係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物質及設備,按其使用目的,分醫用及非醫用兩類。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放射性物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