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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0條

申請運轉人員執照者如未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得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後申請第二次測驗。
其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二次通知六個月後始得申請第三次測驗。
再未通過者,須於接獲第三次通知兩年後重行申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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