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限為二年,期滿得填具申請書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換發之。
申請換發運轉人員執照,須身心健康及最近兩年內從事運轉工作或參加運轉再訓練實績良好。
其未實際從事運轉工作或未參加運轉再訓練者,須通過筆試或(及)運轉測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