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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原子能委員會認為前條之申請,於設計上已足以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者,得發給建廠(造)執照;但在建造進行期間,得隨時派員檢查。
前項執照應記載完成建造或修改工程之期限及其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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