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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
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
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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