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報名參加主管機關測驗者,應檢附學歷與最近六年內訓練及格之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得參加測驗。測驗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及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