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高級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或具有運轉員資格三年以上。二、高級運轉員訓練及格。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前項之高級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二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