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運轉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二、運轉員訓練及格。三、主管機關測驗及格。前項之運轉員訓練課程、時數及主管機關測驗課程,依附表一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