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發給改裝許可: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登記證。
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改裝工程。
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完竣後三十日內,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
二、測試報告相關資料及輻射偵檢數據。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能量或放射性物質之總活度於改裝後已達應申請許可證之規定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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