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新增安全問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發生事故之機率增高、事故後果之嚴重性增高或重要安全設備失效之機率高於安全分析報告之估計。二、可能發生安全分析報告未曾分析之事故。三、安全餘裕降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