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母法 第10條 前條第二款之換照安全評估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歷年營運狀況及異常事件統計分析。二、最近十年放射性物質外釋及環境輻射監測之統計分析。三、最近十年工作人員及設施周圍民眾輻射劑量之統計分析。四、設施設備更換及改善狀況。五、安全系統功能評估。六、設施再運轉年限評估。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