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5條 法規: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45條 依本法處以罰鍰之案件,並得沒入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廢棄物。違反本法經沒收或沒入之物,由主管機關處理或監管者,所需費用,由受處罰人或物之所有人負擔。前項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