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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廢止執照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領同類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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