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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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