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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違反依第十五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所定安全管理規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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