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法規: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民間團體,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