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四章 贊助及冠名贊助之管理 第12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