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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因節目置入之商品、商標或服務而獲得利益者,得不視為置入性行銷:一、該商品、商標或服務在節目上之呈現,屬節目編輯上合理之素材。
二、該節目係他國業者產製,且未經電視事業後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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