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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電視事業於節目接受贊助或冠名贊助,應於該節目播送前或後明顯揭露贊助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名稱或商標,其揭露不計入廣告時間。
前項揭露贊助者之訊息,不得含有廣告內容,且其時間不得超過二十秒。
電視事業未於節目播送前或後揭露贊助者訊息,而於節目中呈現廣告內容者,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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