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2條 登記證所載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二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換發,並副知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