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記證: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三、虛設頭端。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五、終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