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線播送系統之纜線,應依規定申請附掛或鋪設,非經各該主管機關(構)書面同意,不得任意附掛或鋪設。違反者,由各該主管機關(構)依相關規定辦理。前項纜線如有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之情形,準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