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2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前項設置者檢具之調查表應載明之項目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