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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調查表定期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其盤點及自評結果有異動者,應將調查表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該調查表及指定基準重新核定該關鍵基礎設施之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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