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之設置者(以下簡稱關鍵設施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及其級別後三個月內,依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範本所定格式與項目,訂定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評定。關鍵設施設置者提報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評定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實施;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有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重新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