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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調查表審查後,得分別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
前項審查之指定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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