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行動地球電臺或小型地球電臺應依規定辦理型式認證及向經營者註冊登記,方得使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外國人辦理…
- 第22條申請人完成衛星通信網路之建設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前項審驗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
- 第23條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
- 第24條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營業項目。三、實收資本額。四、營業區域。五、建設設備。六…
- 第25條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 第26條經營者應依第八條所提報之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應報請核准之異動項目,由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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