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申請人之衛星通信網路經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許執照,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並退還履行保證金。一、特許執照申請書(如附件十)。二、籌設同意書。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衛星通信網路建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五、資費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證明文件。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