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0條 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申請換發固定地球電臺執照時,主管機關得查核固定地球電臺相關設施使用情形;查核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查核仍不合格者,不予換發執照。前項查核項目及其合格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