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人選擇衛星通信網路設備之設置地點及使用之頻率,應避免對其他合法使用中之電臺造成干擾。
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辦法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