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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者。
申請人於經核可籌設後,有前項第二款所定情事者,廢止其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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