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經營衛星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如下:一、衛星固定通信業務:新臺幣一億元。二、衛星行動通信業務:新臺幣五億元。申請人應於第十四條所定期間內,收足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全部金額。申請人經營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者,應於核可籌設後分別計算其應實收最低資本額;申請人同時經營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業務者,如該業務有實收最低資本額之限制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