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4條 廣播電視業者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際困難,有傳輸中繼節目信號之必要者,得申請設置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