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0條 架設許可證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照。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