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與設置者協議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
- 第5條設置者收到前條所定之請求通知後,應即參酌請求人預定之會勘日期,商訂日期進行會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先以協商方式辦理,協…
- 第6條請求人請求遷移電信線路,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負擔全部遷移費用。
-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二、原設置之電信線…
- 第8條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
- 第10條電信線路因配合鐵路或捷運系統之建設必須遷移改善者,其所需遷移費用依鐵路法、大眾捷運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11條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 第12條電信線路遷移費用依照原有線路型式及數量計算之。計算遷移費用時應以材料費、人工費、運屯費、道路路面修復費及施工補償費,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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