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原設置電信線路之土地、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簡稱請求人),因情事變更或其他事由有變更土地、建築物使用時,得向設置者請求變更或遷移電信線路。依前項規定請求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該設置者為之:一、請求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二、遷移範圍、地點。三、請求遷移事由。四、預定會勘日期。五、土地、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合法占有證明文件或管理證明文件。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