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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其他管線單位因維修或建設需要,要求遷移電信線路,經設置者會勘受理者,所需遷移費用由提出需求之管線單位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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