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法規:電信管理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促進市場競爭 › 第二節 特別管制措施 第30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其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協議應符合公平及合理之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前項所稱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不得為差別待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