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指定期間內,訂定與前條有關之參考協議範本,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開;有變更者,亦同。前項參考協議範本內容,應包含有關價格及條件、技術、程序及時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