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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不」開頭
不得為差別待遇
「不得為差別待遇」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電信管理法
第30條
不得為差別待遇
: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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