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為差別待遇」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不得為差別待遇:指市場顯著地位者提供予他電信事業有關品質、價格、條件及資訊之協議,不低於其自己之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企業。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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