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未達主管機關所定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者,主管機關廢止其一部或全部用戶號碼之核配。
但首次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三年者或再獲核配用戶號碼未滿一年者,不在此限。
前項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