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用戶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是否達最低使用率標準(如附件二)。
三、是否載明三個月以上之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四、是否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五、是否載明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六、是否載明使用中之預付型、後付型用戶及攜碼移出者使用中之用戶號碼數量資料及出租予其他提供電信服務業者之用戶號碼資料。
七、是否以用戶開通資料及話務資料或最近一期帳單等判斷為有效用戶,提出統計信心水準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誤差為正負百分之二、有效用戶比例期望值大於或等於零點九八之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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