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用戶號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用戶號碼使用規劃書(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三、用戶數量資料(首次申請免附)。四、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首次申請免附)。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前項第四款公信力單位抽驗報告係指由登錄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人才資料庫,具理、工、商或管理等專長之人員二名所出具用戶數抽樣驗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