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不能改正,主管機關得廢止其電信號碼之核配:
一、申請人資格變更。
二、使用用途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三、提供之服務與核准之計畫書不符。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抽查。
五、無正當理由停止提供服務。